行人小跑過馬路滑倒遭撞 駕駛和解仍挨罰72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前年9月間開車行經嘉義市西區北港路與僑嘉一街的路口,因未禮讓導致行人受傷,挨罰7200元。雖然阿興強調,是雨天路滑行人不慎跌倒纔會發生事故,雙方已經和解,希望能撤銷原處分;但法官認爲這不能影響阿興罰責的成立,最終仍裁定駁回。
▲阿興因未禮讓行人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3年9月間開車行經嘉義市西區北港路與僑嘉一街的路口,因未禮讓行人而發生事故,事後挨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主張,當時下着雨,夜間沒有路燈,視線不佳,行經事發路口時突然有黑影竄出,依照行人自己的說法,是行人快速奔跑通過路口,不小心滑倒再與他的車輛發生輕微碰撞,雙方事後已經達成和解;然而,舉發警員和到場處理事故的警員是不同人,不瞭解事發過程,原處分會對他的生計造成嚴重影響,這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則認爲,依據舉發影像顯示,行人當時穿着亮色系雨衣,雙方之間並無障礙物或其他車輛阻擋,行人走到行人穿越道時,阿興應當可以察覺,但他沒有禮讓,進而導致事故發生,違規事實明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相關證據影片,發現阿興的車輛行駛至事發路口時,確實有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併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的情況,雖然當時下着雨,但有路燈及車燈照明,阿興並非不能注意到路口的路況。
法官表示,阿興事後已與行人達成和解,但在事故發生當下,行人的交通違規責任已經成立,縱使雙方事後和解,行人也有意息事寧人,仍不能影響阿興罰責的成立,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