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無意通過?路口「煞車緩慢行進」 駕駛仍挨罰6千元

有駕駛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他辨有「保持煞車緩慢行進」,最終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駁回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有駕駛開車行經某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員警目睹後逕行舉發,駕駛被罰6000元,駕駛不滿提行政訴訟,他辯稱,當時車輛「保持煞車緩慢行進」,且行人也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因此從行人前方通過;最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不採信駕駛說詞,駁回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駕駛阿強(化名)於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某路段時,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警察目睹後逕行舉發,阿強被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駕駛的車輛始終「保持煞車緩慢行進」,但是行人沒有要通過的意思,因此,行人等他的車輛通過後,纔開始穿越馬路。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則認爲,阿強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車身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在車輛右方的行人已踏上行人穿越道往左方行走,而阿強的車輛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不足1個車道寬的情況下,駛入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使行人只能原地駐足等待,其違規事實明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照片、影像等證據,認爲阿強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前,早已有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且阿強的車輛與行人間並無任何遮蔽物或視線被阻擋,客觀上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存在,阿強仍搶先於行人前通過,主觀上縱使無故意,仍有過失,駁回阿強的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