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轉彎「未禮讓行人」遭罰6千元 駕駛拿這1物自救獲免罰

有駕駛因爲路口未禮讓行人遭罰6千元,他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後獲免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有位駕駛於112年7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與公園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民衆檢舉,他日後收到1張6000元罰單,還要去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此,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並以行車記錄器影像證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影像後,認爲該車輛左側車身3條枕木紋(約3公尺)處,並未看見行人,最終撤銷駕駛的原處分。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駕駛阿強(化名)於112年7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與公園路口,因未禮讓行人,遭到民衆檢舉,警方證屬實後,對阿強開出罰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爲,開罰6000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強不服此罰單,提起行政訴訟。

阿強表示,舉發的照片無法證明他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和行人距離未達3公尺,他也拿出當時的行車紀錄器影像證明,他的車輛左轉彎時,車頭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和行人間距離仍有約4組枕木紋,且直到大部分的車身都離開行人穿越道,車子的左後輪因爲還沒離開,纔會與前進中的行人距離大約近3組枕木紋,所以認爲未達取締標準。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透過檢舉的影像,該路口路面有劃設行人穿越道,且標線清晰可辨,並無斑駁不清難以辨識的狀況,且行人已經走至行人穿越道中央,通過路口近一半位置,顯然有穿越馬路的意圖,阿強開車未暫停讓行人先行,反而從行人面前疾駛而過,與行人間的距離僅約有2條枕木紋及約1.5個間隔長,明顯未達1個車道寬,因此,阿強確實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明顯違規行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檢舉影像,當時阿強的車輛進入公園路時,靠近路口行人穿越道前,已有1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然而,阿強的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畫面受車身遮擋,無從判別與行人間的距離,待後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可見該車輛與行人之間距離約2條枕木紋及約2個間隔。

不過,從阿強提供的行紀錄器影像可見,阿強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行人雖已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但距離尚遠,且行車紀錄器也拍到阿強的車輛後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距離該車輛左側車身3條枕木紋及3個間隔(約3公尺)處,並未看見行人,最終認定原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將原處分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