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挨罰控「路口太亂引民怨」 結局仍噴6千元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忠(化名)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某路口,因未禮讓行人被檢舉,挨罰6000元,但他認爲該路口設計有問題,長期混亂引起民怨,加上當時對向車道有車擋住行人穿越道,他並非故意不禮讓。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阿忠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阿忠因未禮讓行人挨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非本案事發路口。)

判決書中記載,阿忠去年5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某路口,因「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行」的違規行爲,被其他駕駛檢舉,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忠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對向車道有車子擋住行人穿越道,導致他必須通過路口才能看到行人,而且該路口沒有設置路燈,任何人遇到相同的狀況應該都無法立刻做出反應;此外,該路口設計不良,長期混亂,引起民怨,明明有很多改善空間,主管機關卻都不作爲。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爲,阿忠的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的確沒有暫停禮讓,導致2名行人被迫停下腳步,當時車輛與行人相距未達3組枕木紋或3公尺以上,違規事實明確;況且依法規定,在無號誌的路口本來就應該減速慢行,如果他有確實減速,應當可以看到行人,因爲檢舉車輛的駕駛也是在看到行人之後,纔去檢舉他未禮讓的違規行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發現當阿忠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畫面中確實可以看見左方有行人正在往右側走,他卻還是逕自通過路口,沒有暫停禮讓,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不足2組枕木紋,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接着表示,當時雖然有車輛擋住行人穿越道,但從證據影像中可見,行人頸部以上的部位高於車輛,並未完全被遮住,阿忠理應可以看到;再者,事發路口經查證,標線尚屬清晰明確,就算真有設計不良問題,在主管機關依法調整、變更之前,駕駛人仍有義務遵守現場交通標線的設置,最終沒有采信阿忠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