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 駕駛求情辯「斑馬線是斜的」仍挨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未暫停禮讓,撞傷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事後挨罰罰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他提出行政訴訟並反控,事發路口的斑馬線設計不良,他對罰鍰沒有意見,僅希望能撤銷吊扣駕照的部分。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裁罰沒有失衡,最終裁定駁回。

▲阿輝行經路口時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導致行人受傷。(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被警方以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舉發,事後挨罰罰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下着大雨、燈光不清楚,他開車行經該路口時已經減速慢行,但因爲斑馬線是斜的,所以還是不慎撞傷行人,事後他對受傷行人善盡關心,也對罰鍰沒有意見,只是路口斑馬線設計不良,容易造成意外事故,應當有改善空間,希望能酌情減少吊扣駕照的時間,這對他的工作和家庭需求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像,該影像爲路口監視器所拍攝,影片中可見事發路口雖然地面潮溼,但照明充足,視距正常,阿輝的汽車靠近行人穿越道之前,行人就已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雙方之間也沒有障礙物,他卻沒有暫停禮讓,進而導致行人受傷,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阿輝請求撤銷吊扣駕照的部分,法官表示,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4項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除了會處以較高的罰鍰之外,還會處以吊扣駕照或吊銷駕照的處分,這是立法機關爲了落實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確保行人安全所作的規定,目的正當。

法官指出,吊扣駕照12個月固然可能對阿輝的工作權造成限制,但駕駛本來就有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該規定造成的限制與所保護的法益之間,並無明顯失衡,最終裁定駁回阿輝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