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辯「車那麼大臺爲何沒看到」 駕駛提告慘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前年1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1段與永華路口,因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他事後提出行政訴訟,強調是被A柱死角擋住視線,況且車子那麼大臺,行人爲何沒有看到?希望法官能同意撤銷罰單。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阿哲違規事實明確,最終裁定駁回。

▲阿哲辯稱是被A柱死角擋到視線,纔會不慎撞傷行人。(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2023年11月間開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1段與永華路口,因右轉時沒有暫停禮讓,與正要過馬路的行人發生擦撞,導致行人受傷,因而挨罰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他有踩煞車禮讓腳踏車騎士通行,但視線被車子的A柱死角擋住,纔會撞傷行人,「我雖有過錯,但我並非正面撞到行人,車輛那麼大臺,行人爲何沒看到?」而且如果吊扣駕照,可能會影響到他的生計,因此希望法官同意撤銷處分。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爲,事發地點的路面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清晰可辨,行人在綠燈時穿越馬路,阿哲沒有注意到就逕自右轉,導致事故發生,此案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發現阿哲在右轉前2、3秒,前方視野清楚可以看見有行人正準備過馬路,他明明有足夠的反應時間暫停禮讓,卻因疏於注意,導致事故發生,主觀上可認定涉及過失行爲,原處分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之處,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