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還嗆「車那麼大臺行人怎沒看到」 駕駛硬拗下場曝光
有駕駛未禮讓行人還撞傷行人,竟然嗆「車子那麼大臺行人怎沒看到」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前年11月有駕駛開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一段與永華路口時,因右轉未禮讓行人,並且擦撞行人導致受傷,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開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該駕駛提行政訴訟,並主張當下是被A柱死角擋住視線,且認爲他的車輛這麼大臺,行人怎麼沒看到,希望法官輕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駕駛前方視野清楚,有足夠反應時間停讓,違規行爲事實,駁回駕駛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駕駛阿強(化名)11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58分許,開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1段與永華路口處時,因右轉未暫停讓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並且擦撞行人導致受傷,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開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對此,阿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開車右轉時,有煞車禮讓腳踏車騎士通行,但因爲被車子的A柱死角擋視線,纔會不慎撞傷行人,雖然自己有過錯,但他並不是正面撞倒行人,且他的車子這麼大臺,行人爲什麼沒有看到;阿強也說,如果駕照被吊扣1年,這樣等於斷了生計,無法支付家庭開銷,希望法官能輕判。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該事發路口有畫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且標線清晰可辨,並沒有斑駁難以辨識,且,當下行人於綠燈穿越路口,阿強駕駛的車輛未注意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有行人,反而逕自右轉,導致事故發生,阿強確實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依法對阿強開罰並無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光碟,發現阿強在事發路口右轉前2、3秒,前方視野可清楚看見有行人準備過馬路,有足夠反應時間停讓,卻疏注意未禮讓行人先行通過,而擦撞行人,主觀上可認定確實有違規行爲事實,原處分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不當,駁回阿強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