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站水溝蓋「沒踩到斑馬線」 駕駛未禮讓抗罰失敗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一處巷口,因被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但他辯稱,當時行人站在水溝蓋上,沒有踩到斑馬線,應當不構成未禮讓行人。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未採信阿興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阿興自認並非故意不禮讓行人,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今年4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一處巷口的行人穿越道(未設行車管制號誌),因爲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被民衆檢舉,進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興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行人站在道路邊緣的水溝蓋上,雙腳沒有跨出,也沒有踩到斑馬線,甚至距離斑馬線還有一段距離,所以他的行爲應當不構成未禮讓行人。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在阿興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之前,行人已經站在「行人穿越道右側第1道枕木紋與人行道之間的水溝蓋上」,而且行人的視線朝向阿興的車輛,但阿興沒有暫停禮讓,行人只好等到車輛通過後再繼續前進。
法官認爲,當時阿興的車輛與行人之間相距大約2.5道枕木紋,確實已經違規,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