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駕駛辯「斑馬線設計不良」 遭法官打臉
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導致碰撞事故,遭裁罰7200元並吊扣駕照1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導致碰撞事故,遭裁罰7200元並吊扣駕照1年。他不服處分,辯稱當天下雨、光線不佳,加上「斑馬線設計不良」纔會肇事,更強調自己需開車工作、接送小孩,請求減輕吊照處分。但法官勘驗監視器後直接打臉,認定他根本未注意行人動態,違規明確,最終判他敗訴,仍須吊扣駕照12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113年9月18日晚間10時許,邱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新店區某路口左轉時,未暫停禮讓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導致對方被撞倒地,全身多處受傷。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舉發,新北市交通裁決處裁處72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
邱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下雨、燈光昏暗,加上該路口斑馬線是「斜的」,設計不良容易肇事,他已盡力賠償傷者,對罰款沒意見,但希望減輕吊照處分,否則影響工作與接送小孩。
然而,法官當庭勘驗路口監視畫面,發現事發時雖是夜間且地面潮溼,但「照明充足、視距正常」,邱男的車左轉時,行人早已走在斑馬線上,雙方距離甚至「不足3個枕木紋」,他卻未停讓,直接撞上對方。
更關鍵的是,邱男在警詢時曾稱「被A柱擋到視線」才肇事,訴訟時卻改口推給天氣和標線設計,說詞矛盾。法官認爲,無論如何,駕駛本來就該注意行人動態,未禮讓就是違規,斑馬線設計與否不影響違規事實。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44條明定,未禮讓行人致傷者,除罰鍰外「應吊扣駕照1年」,此規定是爲保障行人安全,符合比例原則。邱男雖稱需駕照謀生、照顧家庭,但個人因素不能作爲免罰或減輕理由,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