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禮讓行人辯「交通常識不足」 駕駛求輕罰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女駕駛小花(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區一處路口,因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罰鍰,她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自己「交通常識不足」,希望能從輕裁罰。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依法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最終裁定駁回小花的告訴。

▲小花開車未禮讓行人,她自稱交通常識不足,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花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昆明街與西寧南路某巷口,因未暫停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優先通行,被警方以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舉發,因而挨罰6000元罰鍰,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花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自己真的不知道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行人間保持3個枕木紋的距離,希望法官能原諒她的交通常識不足,准許從輕裁罰。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依行政罰法第8條本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況且爲了維護路口安全及行人路權,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劃」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必須減速禮讓行人,並以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行進位置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作爲取締認定基準。

法官指出,經檢視採證影像證據,小花違規事實明確,另外,駕駛未禮讓行人的相關加重罰責已在2023年6月30日施行,電視新聞或網路媒體均有廣泛報導,應爲一般公衆所周知,因此難以採信小花「交通常識不足」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