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罰錢還要上課!駕駛打官司翻盤 因警「舉證不足」
未禮讓行人罰錢還要上課!駕駛打官司翻盤,因爲警方舉證不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開車未在斑馬線前禮讓行人,遭警方攔查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 6000 元、記違規點數 3 點,還得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然而,他認爲自己行經時與行人距離已超過 3 公尺,達到「不構成違規」的標準,且員警未能提供任何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佐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在今(2025)年某日下午,地點在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 72 巷口。警方認定阿國駕駛的自用轎車,未在行人穿越道前禮讓正在通行的行人,當場制單舉發,並移送交通裁決處,阿國被依規定裁罰 6000 元,並記點 3 點、強制參加講習。
不過,阿國不服,堅稱當時雖有行人走向斑馬線,但與車距離至少有 5 個枕木紋,已超過 1 個車道寬(約 3 公尺),根本不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取締標準。他當場拒籤拒收舉發通知單,並要求警方提出影像佐證,但最後僅見員警繪製的「行向示意圖」,並無實際影像存證。
阿國強調自己自始至終否認違規,並指出警方「舉發後卻未保存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導致事實真相淪爲「各說各話」。法官在調閱相關資料後,也發現警方的示意圖,確實難以清楚判斷車輛與行人的精確距離,無法證明阿國確實違反「未禮讓行人」的要件。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若行人正在通過,駕駛必須暫停讓行;若違反,最高可罰 6000 元並記點。但法條明確要求「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約 3 公尺)」方能構成違規,警方若無影像佐證,僅靠職務報告難以定罪。
法官認爲,行政裁罰屬於國家行使處罰權,必須有充分證據支持,否則應將舉證不足的不利益歸於行政機關。由於本案警方未能提出關鍵影像,僅憑員警單一證詞與示意圖,顯有疑義,因此判決撤銷原裁罰,交通裁決處須退還阿國已繳納的 6000 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