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見「行人比手勢讓先行」駛過遭罰6千!不服提告被打臉
高雄駕駛主張,看到行人比手勢讓汽車先行,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卻發現是誤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一名男子阿發(化名),2024年駕駛小客車行經鳳山區某路口時,被警方以「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舉發移送並裁處6,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名行人有以「手勢」示意他先行通過,請求撤回原處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是阿發自己看錯,駁回其請求。
判決書指出,阿發當日中午12時3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在鳳山區文衡路與青年路二段路口,被警方依汽車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舉發,並移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高市交通局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阿發6,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發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行人當時站在行人穿越道的起點處很久,都沒有往前走動,阿發見狀按喇叭提醒,便看見行人左手朝下、往前揮動,示意通過,阿發這才通行。
法官檢視採證影像,能看到阿發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前,一名行人已走進行人穿越道上欲通過,且行人並未有阿發所述的「以手勢示意其通過」行爲,僅是用雙手緊緊扶着自己的遮陽帽;阿發車輛駛入行人時,車身距離右側行人約2個枕木紋白色實線及1個間隔,距離不到3公尺,足認其確有不禮讓行人先行的違規行動,認爲阿發無理由請求撤銷原處分,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