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讓行人慘挨罰6千!駕駛提告喊冤「是他站着不動」 法官不買單

駕駛未禮讓行人遭罰6千,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遭駁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男子阿福(化名)2024年平安夜駕車途經新竹某路段,因未禮讓行人遭舉證檢舉,被裁處一張6,000元罰單。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是該馬路設計不良,妨礙用路人視野,且自己是爲避免追撞停留在人行穿越道上的行人,才快速駛離,要求撤銷原處分;經高等行政法院檢視監視器影像,近日駁回其告訴。

判決書指出,阿福2024年12月24日下午4時許,行經新竹某路段,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拍下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提出檢舉,人員查證後確認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福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違規地點右側設有路邊停車格,會妨礙用路人視野,且路旁人行道設計不當,使行人違規行走於柏油道路,並會停留在柏油道路上等待通過行人穿越道的時機;且阿福駕車要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行人當時靜止尚未穿越,他若快速煞車,就有行駛中驟然減速、煞停的違規,不慎可能追撞,故選擇儘快駛離,讓行人方便通過。因以上理由,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檢視民衆提供的檢舉影像,可見阿福車輛行經有閃光黃燈路口時,明顯未依規定停等禮讓,違規事實明確;且車輛當時與行人相距未達一個車道寬,他未依規定先「減速」並「暫停」,行人眼見如此,怎可能冒着被撞風險直接穿越,故其站着不動,是爲等車輛通過後再穿越,而起因就是阿福未依規減速、暫停,故他訴請撤銷原處分,自無足採。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