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行人5臺機車」挨罰未禮讓 駕駛1原因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一處路口,因被警員認爲有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爲,挨罰6000元罰鍰。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本案只有警員這個人證,加上當時警員是跟隨在阿哲後方,目視角度可能有偏差,卻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阿哲否認未禮讓行人。(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與裕民路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警員當場舉發,事後收到60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哲不服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事發當時他開車行經路口,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與行人大約還有4至5臺機車的距離,至少相隔3公尺,並無違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現今多數警員都有隨身配戴具備錄影功能的器材,供舉證所用,但本案的警員表明密錄器檔案已被覆蓋,所以本案只有警員本人可以作爲人證,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僅憑人證尚難作爲認定行政罰構成要件之唯一證據。
法官接着指出,縱使當時的確有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但警員是跟隨在阿哲的車輛後方,從警員的角度目視,是否能夠準確判斷阿哲與行人之間相距未達3公尺,在沒有補強證據的證明之下,不得將此不明確的不利益歸由阿哲負擔。
法官表示,本案無法僅憑警員單一書面陳述,作爲阿哲有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違規行爲的唯一證據,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