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行人被開單 辯「遊覽車擋視線」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鍾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臺27線泰山國小前路口時,因未於行人穿越道前禮讓已候行之行人,遭警方巡邏車當場舉發,並裁罰新臺幣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另須參加道安講習。鍾男不服,聲稱當時視線遭路邊停靠遊覽車遮蔽,無法察覺行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法官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

里港警分局巡邏車於112年11月11日10時01分許,行經高樹鄉臺27線泰山國小前,目睹鍾男駕車未禮讓穿越道上正準備過馬路的行人。警方隨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並開立道路交通違規通知單。

鍾男主張,當時有一輛藍色遊覽車停靠路邊,佔據部分車道,導致視線受阻,無法得知行人是否站立於穿越道邊準備穿越,並非蓄意違規。

但法院根據警方巡邏車所錄影像逐秒勘驗指出,當時已有兩位行人站在行人穿越道起點的枕木紋上等候通行。當鍾男駕車接近停止線時,行人仍在原位,鍾男車頭則即將進入穿越道,雙方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法院認爲,鍾男至遲應於抵達停止線前,已可看見行人,並應預期其準備穿越馬路,卻仍逕行通過,已構成違規。

法院另指出,雖遊覽車短暫阻擋部分視線,但影像清楚顯示,在鍾男駛至停止線時,視野未被遮蔽,仍未停讓行人,且與行人相距甚近,明顯違反交通規定。加上鍾男爲持照駕駛人,理應瞭解相關規定,其行爲即使非故意,亦屬過失。

綜合採證影片與現場事證,法院認定警方舉發有據,鍾男確有「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爲,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