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撞前車 駕駛「有車切進來」遭法官打臉

一名賴姓遊覽車司機去年9月行駛國道1號南向50公里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前車,遭桃園市交通裁決處開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賴姓遊覽車司機去年9月行駛國道1號南向50公里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前車,遭桃園市交通裁決處開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賴男不服提告,辯稱當時是下班尖峰時段,前方有車輛突然切入車道才導致煞車不及。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直接打臉駕駛說法,認定他「長時間未保持安全距離」,最終判他敗訴。可上訴。

法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事故發生前,賴男的遊覽車與前車距離「長時間不足一組虛線」,甚至在碰撞前僅剩不到一個車身間隔。法官指出,高速公路車流變化大,尤其賴男駕駛的是「營業用大客車」,理應比一般小型車更謹慎,但他卻未保持足夠反應距離,明顯有過失。

賴男辯稱,當時是因一輛黑色轎車突然從右側切入前方車道,導致前車急煞,他纔來不及反應。但法官認爲,早在黑車切入前,他就已未保持安全距離,且高速公路本來就常有變換車道情況,駕駛本該預留足夠空間應變,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

法院認定,桃園市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4000元並記點,符合裁罰基準,且大型車因車體大、煞車距離長,法規對其安全距離要求本就比小型車嚴格,因此駁回賴男上訴,訴訟費用300元也由他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