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撞傷行人反控「他閉着眼跑來」 法官見1情況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豪(化名)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撞傷行人,挨罰7200元,但他辯稱,當時行人不僅闖紅燈,還是閉着眼睛跑過來的。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監視器影像之後,認定行人沒有闖紅燈,反而是阿豪在雨天開車竟然沒有使用雨刷,前擋風玻璃幾乎佈滿雨水,導致行車視線受到影響,加上沒有暫停禮讓,違規事實明確,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
▲阿豪聲稱行車記錄器有拍到行人違規闖紅燈,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去年8月間開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福港街與中正路的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發生事故,導致行人受傷,被警方以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爲制單舉發,挨罰7200元罰鍰(已繳納)、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
阿豪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正下着雨,他右轉時有減速,但沒有看見行人,從行車記錄器影像看來,是行人闖紅燈跑過來的,他因右轉視線被A柱擋住沒有看見,直到聽見碰撞聲才停車,就連行人的家人也說,行人是閉着眼睛跑過去,沒有看到車。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事發路口的監視器影像,發現行人踏上行人穿越道穿越時,行人號誌顯示爲綠燈,並無行人闖紅燈的狀況發生,退一步而言,就算行人真的闖紅燈,阿豪行近行人穿越道,也應當先暫停禮讓。
而在行車記錄器影像中,法官指出,阿豪的車輛過行人穿越道之前,行人已經先走上行人穿越道上了,而且事發路口路幅很大,行人自遠端起步通行,依照阿豪的行進方向應當可以清楚看見,但當時下着大雨,阿豪卻沒有使用雨刷,前擋風玻璃幾乎佈滿雨水,顯然已經影響到行車視線。
法官認爲,這起事故是阿豪一己過失造成,他未遵守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義務,進而導致行人受傷,原處分裁處核屬有據,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