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辯「颱風雨大+A柱」 駕駛求法外開恩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一處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發生事故,導致行人受傷,挨罰7200元,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他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是颱風天,雨很大加上A柱遮擋視線,纔會沒有發現行人。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並未採信阿輝的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阿輝未禮讓行人挨罰,但他認爲是當天颱風雨太大,加上遮擋視線,纔會沒有注意到行人。(示意圖/記者屠惠剛攝,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去年7月開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準備左轉淡金路時,因未暫停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雙方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受傷,事後他遭相關單位裁處7200元罰鍰,還要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輝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天是颱風天,風雨很大,一時無法看清楚路口是否有行人,加上車子的A柱遮擋視線,他確實看不到,因此希望法官法外開恩,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的部分。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經檢視事發現場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阿輝的車輛靠近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之間的距離已經小於3公尺,他卻沒有暫停禮讓,反而繼續行駛,因而釀成事故,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是否與天氣狀況有關,法官指出,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的內容看來,當時雖然下着雨,但並沒有大到無法分辨前方路況的程度,況且如果真的像阿輝所說的那樣,風雨大到無法看清楚是否有行人,那他行經路口時更應該減速慢行,並在駛入行人穿越道前仔細察看是否有行人。

法官認爲,阿輝因疏於注意構成本件違規事實,確實有過失,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