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千元飛了!行駛路肩開放路段遭開單 駕駛辯「標誌被擋」慘打臉

臺北市一家租賃公司不服旗下車輛在國道違規行駛路肩挨罰4000元,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標誌被大車擋住」、「跟着前車開以爲路肩開放」。(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一家租賃公司不服旗下車輛在國道違規行駛路肩挨罰4000元,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標誌被大車擋住」、「跟着前車開以爲路肩開放」,但法官檢視舉發照片後直接打臉,認定違規明確,判決駁回,租賃公司不僅罰鍰照繳,還得負擔300元訴訟費,得不償失。可上訴。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4月25日下午2時53分,租賃公司名下的一輛小客車行經國道某路段時,遭民衆檢舉「違規行駛未開放路肩」。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開單,並移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4000元罰鍰。

租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每日6時至20時常態性開放路肩」,但僅在47.9公里處設有「可變標誌」,且「常被大車擋住」,加上車速快,駕駛人難以注意。此外,當時前後都有車輛行駛路肩,駕駛人「自然以爲開放」,並非故意違規。

但法官審理後認爲,高速公路路肩「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相關標誌設置符合規定,且「紅色X號誌」相當醒目,駕駛人應能清楚辨識。此外,車輛間應保持安全距離,若因「沒注意」或「跟着前車開」就違規,顯然是駕駛疏失,不能當作免罰理由。

法院最終認定,違規事實明確,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租賃公司訴訟,4000元罰鍰照繳,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