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能當證據?開路肩遭檢舉 駕駛挨罰怒提告

劉姓男子今年春節期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因違規行駛路肩被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吃上4000元罰單。(報系資料照)

劉姓男子今年春節期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因違規行駛路肩被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吃上4000元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春節期間多處開放路肩,且民衆檢舉影像「極具主觀」、「不具公權力」,要求撤銷罰單。但北高行審理後,勘驗影片發現事證確鑿,且該路段當下根本沒開放,直接打臉他的說法,判他敗訴吞罰,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一名劉姓車主在今年農曆春節連假(1月31日),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345.6公里處時,貪圖方便違規行駛路肩,整個過程被外側車道的車輛行車紀錄器清楚拍下,事後遭檢舉舉發。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4000元。不過,劉男收到罰單後氣炸,認爲裁罰不公,一狀告上法院。

劉男主張,檢舉照片只是從「不知名民衆」的行車紀錄器擷取,影像內容和時間點「極具主觀意識爭議」,他質疑,一般行車紀錄器根本不具備公權力執法能力,無法確實記錄違規影像。他還強調,當時是春節期間,國道很多路段都有開放路肩通行,痛批裁決處只憑一段來路不明的影片就開罰,根本於法無據。

面對劉男的指控,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拿出證據反擊。裁決處表示,經過調閱相關資料,確認事發的國道路段在當天「並未實施」機動開放路肩措施,劉男的行爲就是明確違規。此外,檢舉影像連貫流暢,光影色澤自然,車牌和違規行爲一清二楚,沒有僞造變造痕跡,檢舉人與劉男素不相識,也沒有造假動機,證據力十足。

承審法官爲求慎重,當庭勘驗檢舉影片,畫面顯示在下午3點20分53秒至57秒間,劉男的車輛確實在路肩上行駛。法官比對遠通電收的通行紀錄,也證實劉男的車輛在違規時間點前後通過該路段,證據確鑿。法官認爲,民衆檢舉資料經過查證,當然可以作爲舉發依據,劉男僅空言質疑證據力,說法不足採信。

法院最終認定,劉男違規事實明確,裁決處開罰4000元於法有據,並無不當,因此判決劉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