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狂飆115公里挨罰 駕駛以「有他車」提告!慘遭打臉
臺南一名李姓駕駛因在市區狂飆時速115公里,超過限速65公里,遭開罰1.6萬元並須上道安講習,他不服提告。(示意圖/翻攝國道警臉書)
臺南一名李姓駕駛因在市區狂飆時速115公里,超過限速65公里,遭開罰1.6萬元並須上道安講習,他不服提告,質疑「測速照相拍到別的車,數據不準」,結果法官當場打臉,判他敗訴。可上訴。
這起「超速罰單之亂」發生在113年1月6日上午8時45分,李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北區某路段時,被警方以雷射測速儀拍下時速高達115公里,而該路段限速僅50公里,等於超速65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6萬元,並要求參加道安講習。
李男收到罰單後氣炸,認爲「照片裡明明有其他機車,測速數據不一定準」,憤而向法院提告,要求撤銷處分。
不過,法官檢視證據後直接打臉李男!判決指出,警方使用的雷射測速儀(LTI廠牌)112年3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13年3月31日,案發時仍在效期內,且測速照片清楚顯示「紅十字對準李男的車牌」,數據精準無誤。
法官更強調,雷達測速儀屬國家認證的法定度量衡器,若無具體證據顯示操作錯誤,其數據應具公信力,李男僅空口質疑「照片有其他車」,卻提不出任何科學證據,主張不足採信。最終,法官認定警方舉發無誤,判李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