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165公里!駕駛及車主抗罰 法官打臉「這理由」不成立
桃園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凌晨駕駛友人的車輛,在國道1號南向44.5公里處狂飆165公里,超速逾65公里,遭警方開罰1.6萬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示意圖/翻攝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
桃園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凌晨駕駛友人的車輛,在國道1號南向44.5公里處狂飆165公里,超速逾65公里,遭警方開罰1.6萬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劉男與車主不服,質疑警方測速標誌太小、執法過於隱蔽,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取締程序合法,超速事實明確,最終判決2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2023年10月12日凌晨4時15分,劉男駕駛劉姓友人的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44.5公里處(限速100公里)時,被雷達測速拍下時速高達165公里,超速逾65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駕駛人劉男被罰1.6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安講習;車主劉女則因未善盡管理責任,遭吊扣車牌6個月。
劉男不服裁罰,主張警方取締地點前700公尺的「警52」測速標誌「邊長小於120公分」,且設置位置過高,不符合駕駛人視線;另質疑警方深夜用非固定式測速儀器,且將相機架在中央分隔島,屬於「隱匿執法」,員警自身也有安全疑慮,認爲舉發程序不合法。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高公局提供的照片,測速取締標誌設於違規地點前710公尺,屬「放大型標誌」,雖未完全符合設置高度原則,但仍清晰可辨,不影響警示效果。此外,法律並未限制警方執勤地點,縱使員警未開啓警示燈或隱蔽執法,仍不影響舉發效力。
法官更指出,劉男自承車主知情他經常駕駛該車,卻未監督其駕駛行爲,因此車主被吊扣牌照的處分並無不當,最終判決2人敗訴,須負擔300元訴訟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