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酒駕想易科罰金失敗 駕駛抗議「不公平」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因第4次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確定,他入監之後提出聲明異議,認爲檢察官不準易科罰金對他不公平,他只是因爲天冷爲了保暖,纔會誤喝藥酒。不過,嘉義地院法官審理之後,發現阿輝在第3次酒駕被抓時,喝的也是同一款藥酒,因此不採信他的誤喝說詞,最終裁定駁回。
▲阿輝酒駕4次均被法院判刑,前3次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輝主張,他因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他具狀向嘉義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卻還是被通知應該在今年5月到案入監執行;他強調,自己並非5年內4犯酒駕,當時是因爲天冷又需要在田裡工作,爲了暖身才會誤喝藥酒,酒測值僅0.31,他早已決心戒酒,檢察官卻不准他易科罰金,這顯然不公平。
嘉義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輝在2011年、2016年、2023年、2025年(即本案)確實都有酒駕被判刑的紀錄,其中第3次和第4次都是飲用同一款藥酒,顯然他應當知道該款藥酒含有酒精,因此不採信他的誤喝之說。
法官指出,阿輝前3次酒駕被判刑均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當時檢察官曾否準易科罰金2次,但被法院撤銷,阿輝經過檢察官2次否準易科罰金、2次聲明異議,應當清楚如果再犯酒駕,很可能會面臨不得易科罰金的狀況,卻還是再度酒駕上路,顯然先前的裁罰已經難以達到矯正之效。
法官提到,本案檢察官在指揮執行時,已具體審查並考量過個案的情形,也充分給予阿輝陳述意見的機會,裁量權的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最終認定阿輝聲明異議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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