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5度酒駕「不能易科罰金」 求情失敗確定入監9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第5次酒駕被抓,一審被法官判刑有期徒刑9個月,無法易科罰金,他提出上訴並表示,自己已經聽從律師建議進行戒治治療,治療期間表現良好,應當可以重建自我管理的能力,加上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因此希望可以改判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役。不過,二審法官認爲阿哲每次酒駕都抱持僥倖心態,直到第5次被抓纔開始接受治療,實在不宜輕縱,最終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阿哲第5次酒駕被抓,一審被判刑9個月,他提出上訴求情,希望能改判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過去有4次酒駕被捕的紀錄,去年7月間他第5次酒駕上路,行經高雄市大樹區大樹路一處巷口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攔查,經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1.11毫克。

阿哲一審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無法易科罰金;他提出上訴並表示,自己已經聽從律師建議接受酒癮戒治,治療期間表現良好,若持續接受專業治療,應當可以重建自我管理的能力,而且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如果入監執行,恐怕會讓家人失去依靠,一審量刑嚴重偏離量刑系統所示刑度,因此希望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役的刑度,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但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爲,一審量刑時已經針對阿哲的情況予以綜合考量,原判決沒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也沒有濫用權限的情形,難認有任何量刑不當之處。

法官接着指出,本案是阿哲第5次酒駕被捕,經查,他沒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自小客車駕駛執照也早在2007年被吊銷,至今未再領有自小客車駕駛執照,但他還是照樣酒駕上路,而且每次酒駕的酒精濃度都不低,顯然前面4次輕判未能幫助他警惕並戒除惡習,本次刑度實在不宜再予以輕縱。

法官表示,阿哲先前4次酒駕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可見他是屢次抱持僥倖心態酒駕上路,就算他主張先前不知道酒癮可以接受戒治治療,也不能把「沒接受治療」當作多次酒駕的藉口,他直到本案一審被判處不得易科罰金,纔開始接受治療,考量到他先前多次無視刑罰制裁、漠視大衆交通安全的心態,最終仍裁定駁回他的上訴,全案確定。

也就是說,阿哲確定必須入監服刑9個月,爲自己酒駕的行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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