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吃燒酒雞「四度酒駕」 男求情無用!法官判入監服刑

男子四度酒駕,向法官求情被打臉。(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高雄一名男子因去年10月間,白天在工地喝了4瓶啤酒,下班後又吃了燒酒雞,結果男子被警方攔查,發現他已是第四度酒駕。男子被判刑須入監服刑6個月,不服提抗告,並指出家中經濟狀況刻苦,且酒測值只略高於門檻,也無肇事情節,希望撤銷發監。最終高雄高分院法官裁定駁回,男子仍須入監服刑6個月。

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10月7日上午,一名男子阿強(化名)在工地喝了4瓶啤酒,雖下午下班前已未再飲酒,但有吃燒酒雞,之後在停等紅燈時被警方盤查,酒測值達每公升0.27毫克。阿強主張,他被盤查並非因爲面帶酒容而遭攔查,且家中有年邁母親長期洗腎,每個月均需要一筆費用,家庭經濟狀況相當拮据。

因此,他表示若入監服刑,將無人負擔家中經濟,而他對這次的犯行也誠心懺悔,距上次酒駕已有3、4年之久,並非短時間密集再犯,且這次被攔查的酒測值僅略高於門檻,又無肇事,所以希望能撤銷發監。

高雄高分院法官指出,阿強於2018年間因酒駕獲緩起訴處分,又於2019年間再次酒駕,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後經緩起訴處分撤銷。沒想到2020年間阿強又第三度酒駕,被判刑5個月,於2021年6月執行完畢,因此2024年10月的酒駕已是第四度,被判刑6個月。

法官表示,阿強2024年10月酒駕雖未肇事,但自第一次酒駕公共危險犯行後,經緩起訴處分仍未深自警惕,接連再犯數次相同犯行,且第三度酒駕已入監執行,雖相隔6年,但阿強仍第四度酒駕,顯見其對刑罰反應薄弱。若再准許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顯然有違立法目的,亦不符人民法律感情,難收矯正之效,亦難以維持法律秩序。最終法官裁定駁回,阿強須入監服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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