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吃麻油雞被判酒駕入監 法官給機會:若再犯證明我的決定錯了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機車騎士小清(化名)今年7月間吃完麻油雞後,被警方查獲第3次酒駕,因而被法院判刑,而且執行檢察官不同意予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小清是食用摻有米酒的餐點,而非直接飲酒,導致酒測值超標,最終裁定撤銷,並交由檢方另行妥適的執行指揮。

▲小清第3次酒駕是因爲吃了麻油雞等摻有酒精的食物。(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2024年1月、3月各有1次酒駕紀錄,酒測值分別爲每公升0.63及0.34毫克,今年7月他又被查獲酒駕,酒測值爲每公升0.29毫克,因而被法院判刑;此外,檢方執行時認爲小清2年內3度酒駕,所以不同意予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小清向法院聲明異議,強調自己只是吃了麻油雞等摻有酒精的食物,並非直接飲酒,況且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若入監服刑會導致工作中斷,後續恐怕難以復歸社會。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經查,小清第2次酒駕和第3次酒駕相隔已滿1年,雖然他一度聲稱是吃醉蝦,後來又改口說是吃麻油雞,陳述略有不同,但都是吃摻有米酒的食物,而非直接飲用酒類,刑事執行案件應當以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作爲是否准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基礎。

法官表示,臺灣高等檢察署2013年間爲了統一「酒駕案件是否發監執行」的判斷依據,曾研究決議出一套標準,若當事人5年內3犯酒駕,原則上不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除非有「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爲」、「吐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55毫克,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爲」等情形,小清正好符合這2項標準,最終裁定檢方原本的執行指揮應予撤銷,並由檢察官另行妥適的執行指揮,全案仍可抗告。

不過,法官也提醒,酒駕刑法和是否入監的標準,是從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的血淚經驗所堆砌建立,無論本案最後結果如何,小清都必須知道,日後如果再度酒駕,就算只是吃了一顆以酒醃漬的梅子,或者酒測值只剛好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檢方和法官都會意見一致讓他入監執行,若之後小清再犯,將證明法官的決定是錯誤的,所以希望小清能幫助自己也幫助法官,讓法官的決定成爲正確的判斷。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