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5年酒駕3犯被判入監半年!求情「要賺錢還債」 法官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有4次酒駕紀錄,其中3次發生在5年之內,因而被執行檢察官否準易服社會勞動,他向臺南地院聲明異議,強調自己會賺錢清償債務,加上生病需要回診,希望法官給予機會。不過,臺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檢方的裁量沒有違法,最終裁定駁回阿輝的聲明異議。

▲阿輝共有4次酒駕紀錄,其中3次發生在近5年之內。(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輝主張,他去年12月間因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今年9月到案執行,執行檢察官卻不准他易服社會勞動,但他需要賺錢維持生計、清償債務,加上生病需要回診,所以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能獲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

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輝共有4次酒駕紀錄,第1次發生在2007年7月,當時獲得檢方緩起訴處分確定;第2次發生在2022年9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3次發生在2024年9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確定;第4次發生在2024年12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法官指出,阿輝確實在5年內3犯酒駕,而且光是2024年就有2次酒駕紀錄,顯然先前「以金錢代刑」的方式,均無法達到矯正之效;此外,在最近1次的酒駕案件中,他酒後大約半小時便開車上路,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人身安全,可見他絲毫沒有反省自身行爲不當,仍心存僥倖,屢犯不改,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爲,執行檢察官認定「阿輝酒駕5年內3犯,且1年內即有2次以上酒駕紀錄,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準予易服社會勞動」,其裁量權的行使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無違,難認有任何違法裁量或裁量瑕疵,最終認定本件聲明異議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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