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死婦辯「鄉間小路光線太暗」 法官打臉重判7年10月

▲翁姓男子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撞死婦人,不服嘉義地院國民法官判刑7年10月提上訴,臺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嘉義縣2024年8月發生一起酒駕致死案件,翁姓男子飲用藥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撞倒婦人,造成她顱內出血不治,翁男經嘉義地院國民法官審理,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7年10月,翁不服量刑過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於2024年8月15日下午飲酒後,於嘉義縣朴子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回家,行經嘉36鄉道時,因酒後注意力渙散,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站在路邊的陳姓婦人,致對方倒地重傷,送醫不治。警方到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1毫克,檢警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

嘉義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考量翁男酒駕前科累累、酒測值高、導致一命喪失,認其行爲惡性重大,不具情堪憫恕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翁男上訴主張,事故發生地爲光線昏暗之鄉間道路,視線不良,應酌減刑度;且與類似案件相比,刑期偏重。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後指出,翁男既知道路照明不足,仍在飲酒後騎車上路,顯見漠視安全,難以視爲有利情狀。再者,其曾多次因酒駕及過失致死受刑罰,顯示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無從輕縱。原審量刑並未違反比例或罪責相當原則,依法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