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酒駕累犯」騎微型電動二輪車 撞死婦人!判7年10月

嘉義翁男酒駕累犯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撞死婦人,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判7年10月徒刑。(本報資料照)

嘉義翁姓男子有3次酒駕前科,去年8月間喝了保力達藥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從新港鄉返家途中撞到行人陳黃姓婦人致傷重不治,翁男經測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91毫克,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判翁男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翁男於2024年8月15日中午開始在嘉義縣新港鄉一處工地,喝保力達藥酒,直到下午5時許,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返家途中,晚間6時11分許,右轉至嘉36鄉道,由東往西行至該鄉道鬆梅12分14電杆前,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到行人陳黃姓婦人倒地不起,送醫救治,2天后的17日凌晨宣告不治。

翁男於2014年、2018年、2021年各有1次酒駕被判刑確定的前科紀錄,判刑確定後10年內再犯,但檢方認爲翁男是酒駕累犯,卻不宜與酒駕致人於死重複評價,因而此案雖是累犯,但不依累犯加重其刑。

翁男此次酒駕撞到婦人後停留現場,協助避免倒地的婦人再次發生車禍,員警到場時,坦承肇事、完整陳述發生經過,符合自首規定得以減刑。

但翁男明知酒後不得駕車,卻心存僥倖,無可憫恕,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國民法庭考量翁男10年內再犯本罪,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1毫克,爲肇事主因,死者在車道內,未注意來車爲肇事次因,考量翁男已與死者家屬成立和解,全數賠償,依酒駕致死罪判決翁男7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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