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夜嘉義男酒駕自撞 害死友人判刑3年2月
嘉義侯姓男酒駕自撞害死友人,嘉義地方法院國審判刑3年2月。(本報資料照)
去(2024)年7月凱米颱風襲臺前夕,嘉義縣侯姓男子不甩颱風,與陳姓男子等2名友人喝酒尋樂到隔天凌晨,酒駕載友人行經嘉4鄉道0.7公里處,彎曲路段衝撞到對向水溝護欄,造成陳男傷重不治,嘉義地院國民法庭判侯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嘉院國審判決指出,侯男於2024年7月23日深夜23時許,在嘉義縣東石鄉三塊厝快一家小吃部飲酒後,24日凌晨1時28分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男,沿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嘉3鄉道由東往西直行。
行經型厝村嘉4鄉道0.7公里處,彎曲路段未減速慢行,逆向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自撞對向水溝護欄,致陳男因受大力碰撞,顱骨開放性骨折合併腦組織外頭部外傷,到院前無呼吸心跳,送醫搶救至凌晨2時17分宣告死亡。
警方對侯男酒測,侯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
法官指出,侯男肇事後留在現場,警方到場時坦承駕駛肇事,符合自首規定,依法得減輕其刑,但侯男自承明知不可酒駕,卻心存僥倖酒駕,無可同情憫恕情形,因而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國民法庭考量,侯男心存僥倖、貪圖方便駕駛,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36毫克,是肇事原因,審酌侯男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年齡、工作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環境、品行,認爲社會復歸可能性尚高,依刑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以3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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