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撞死移工 判刑8年6月定讞
酒駕撞死泰籍移工判決出爐。(圖:shutterstock/達志)
熊姓男子2023年飲酒後駕車返家途中,在桃園市新屋區撞死站在路旁聊天的泰籍彭姓移工,肇事躲回家2小時被警方逮獲,最高法院認爲他酒後執意駕駛車輛上路,因而肇事,令被害人枉送寶貴生命,且駕車逃逸,其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俱屬重大,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等罪判刑8年6月定讞。
熊男在2023年3月9日晚上酒後開車,,沿桃園市新屋區中山東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桃園市一處路口撞擊站在該處路旁之彭姓被害人,致彭受有頭胸部鈍挫傷、肋骨骨折、氣血胸、呼吸衰竭等傷勢,於送醫前即心跳停止。
熊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後,未停留現場查看,亦未對傷者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即置彭於不顧,旋駕車返回其居處。警方到達事故現場處理,其後9日晚上在其居處測得熊克衡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48毫克。
歷審認爲,熊男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被告,足以特定被告涉有肇事逃逸之犯罪嫌疑,其犯罪已被發覺,無從援引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且他酒後執意駕駛車輛上路,因而肇事,令被害人枉送寶貴生命,且駕車逃逸,其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俱屬重大,並無情堪憫恕或情輕法重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判刑8年6月,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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