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酒駕載人回家「反倒撞死酒友」 判緩刑理由曝

嘉義地方法院進行國審,判決何男2年徒刑,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

何姓男子與羅姓友人喝酒後,載羅男回家途中因誤踩油門,失控衝入木瓜園,羅男不治,嘉義地方法院今(11)日進行國審,判何男2年徒刑、緩刑5年,理由是羅男同意何男酒駕載他、自己出手碰觸方向盤、何男自首、羅男家屬已獲賠償併爲何男求情。

法官判決指出,2023年12月15日中午何男與羅男在小吃店喝高梁酒後,何男駕駛自小貨車載羅男返家途中偏離車道,坐副駕座的羅男出手碰觸方向盤欲導正,卻嚇到何男誤踩油門,撞到路燈杆再衝入木瓜園,羅男未系安全帶,撞死,何男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33毫克。

案發時何男請路人報警、想盡速救助羅男、坦承酒駕肇事,被認爲符合自首規定得減刑,但何男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卻執意開車載羅男,致羅男車禍身亡,沒有憫恕之情,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國民法庭考量,死者明知何男酒駕仍搭他的車,還出手碰觸方向盤干預駕駛,也應承擔風險,何男載死者是認爲路程不遠,出於好意,何男與死者家屬已和解,且全數賠償,並取得死者家屬原諒,家屬當庭表示願意給何男自新機會、同意緩刑。

法官依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何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20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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