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騎重機載女友撞死行人!法官判7月「不給緩刑」理由曝

志願役騎重機載女友撞死行人,遭判刑7月。(示意圖/AI生成)(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北投區去(2024)年11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志願役軍人阿宏(化名)騎重機載女友行經一處行人穿越道時,當場撞飛一名正在過馬路的女子,導致女子送醫不治。士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阿宏有期徒刑7月,並考量肇事後果重大、尚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不予緩刑。

根據判決,事發在2024年11月15日傍晚5時許,當時天候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志願役軍人阿宏騎乘重機搭載女友,由北往南方向,行經臺北市北投區一處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前,一名女子正好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沒想到,阿宏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沒暫停在停止線前,直接高速撞擊女子,導致女子頭部撞擊地面,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經送往臺北榮總醫院急救,仍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許宣告不治死亡。

法官調查,阿宏騎車行駛於道路上,本應遵守速限規定,且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暫停,以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並無不能注意情形,阿宏竟未注意貿然直行,撞擊正步行在行人穿越道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衡以其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其刑。而阿宏肇事後,即向前往處理的員警坦承肇事,且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士林地院審理,阿宏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與死者父親未能達成共識,調解尚未成立;考量其過失程度、自陳高職畢業、現爲志願役、無親屬需扶養等一切情狀,最終依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

另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但法院認爲,阿宏犯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惟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爲車禍事故之肇事主因,致被害人死亡,所生危害非輕,故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