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婦開車未禮讓「撞死斑馬線行人」竟免關 法官判緩刑原因曝光

新竹一名婦人開車左轉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並撞擊導致死亡。(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竹縣竹北市去(2024)年11月發生行人走斑馬線挨撞的死亡車禍。61歲婦人阿娟(化名)開車左轉時,未禮讓斑馬線上行人直接撞擊,導致行人重傷,搶救1個月後不治。法院審理後認定,雖然阿娟過失重大,但考量其坦承犯行、與家屬和解並無前科,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根據判決,事發於2024年11月25日傍晚5時許,阿娟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勝利一街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莊敬五街口欲左轉時,而正巧有行人沿莊敬五街行人穿越道由東向西方向行走,阿娟竟未禮讓,還貿然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當場閃避不及撞擊行人,導致行人雙側多處肋骨骨折並左側血胸、左側脛骨及腓骨骨折、骨盆骨折、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及多重性器官衰竭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於同年12月25日上午8時許宣告不治,阿娟因此涉犯過失致死罪遭提起公訴。

檢察官指出,阿娟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造成被害人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加重其刑,另阿娟於肇事後,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醫院時,阿娟當場承認爲肇事人等情,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斟酌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法官調查,本案交通事故出於阿娟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此一違規情節經新聞媒體播送,且政府一再提高相應行政罰則以設法擺脫「行人地獄」惡名,但阿娟卻置若罔聞,本院認自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的必要。

新竹地院審理,阿娟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爲雖非如故意,然其怠忽即此,且造成危害重大而無可彌補;衡以阿娟犯後坦承犯行,且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承諾賠償,應認被告良有悔意,究非惡性重大之徒,但其過失內容及程度重大,依卷內證據難認被害人有過失,最終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由於阿娟未有前科,法官認爲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加上死者家屬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等語,認其經歷本案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爲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