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6犯男要關半年求情:已戒酒 法官曝「拒檢過程」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許姓男子去年11月間因第6次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必須入監執行;他自認確實已經戒酒,也願意認真工作繳交罰鍰,因而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法官能做出最適當的裁決。不過,臺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駁回許男的請求。
▲許男第6次酒駕被抓。(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許男在判決書中主張,舊法5年內觸犯3次就不給罰鍰或易服勞動,在本案發生之前,他上一次酒駕是在2016年,刑責也已經在2018年執行完畢,所以希望法官能從新從輕的條款裁處;此外,他目前已經確實戒酒,也願意好好工作繳交罰鍰和欠款,以他的年紀和身體狀況,未來想找工作並不容易,「每天工作累得寫字都歪七扭八」,這才決定聲明異議,期盼法官做出最適當的裁決。
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表示,經查,許男從2005年至2024年間共有6次酒駕紀錄,最近一次是在2024年11月,他因爲行車搖擺不定被警員攔查,卻沒有配合停車受檢,反而一路逆向、紅燈右轉、闖紅燈、蛇行、多次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最後受阻於路口停等紅燈的其他車輛,才被警員攔停;接着他拒絕酒測,但警員發現他有明顯手腳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的狀況,也無法順利在兩個同心圓間畫出另一個圓,因而認定他酒駕。
法官表示,許男經過偵審程序仍反覆酒駕,在先前的案件中,他已獲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機會,甚至還曾入監服刑,沒想到他依舊再犯,可見他的再犯風險之高。
法官表示,經覈實,檢察官在通知許男到案執行時,已經給過他充分陳述意見及表達個人特殊事由的機會與時間,檢察官的執行指揮程序並無重大違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最終沒有采信許男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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