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3次判關半年 他「發誓不再違規」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倫(化名)有3次酒駕肇事紀錄,第3次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但執行檢察官不同意予以易科罰金;他自認已經記取教訓,「發誓不再違規」,因此向法院聲明異議,希望能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認爲檢方執行指揮程序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阿倫的告訴。
▲阿倫酒駕3次被逮,但他自認已經學到教訓、不會再犯。(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倫在2021年3月、2023年3月、2023年7月間均因酒駕被逮,第3次酒駕一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但執行檢察官不同意予以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他聲稱報到時檢方沒有說明不能易科罰金的理由,程序難認正當,因而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阿倫主張,在第3次酒駕案中,他已經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教訓已深受警惕,「發誓不再違規」,應當沒有施以6個月短期自由刑的必要,況且就算得以易科罰金,總額也高達18萬元,同樣能達到警惕效果,所以他希望法官能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表示,經查,阿倫到案後有表明希望聲請易科罰金並陳述意見,但檢方審覈個案總體情況與意見後,認爲阿倫3年內3犯酒駕,且酒測值均高於每公升1毫克,均肇事,如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以達到矯正效果,因此不予准許,檢方的執行指揮程序並無重大違誤,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官指出,阿倫3次酒駕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分別爲每公升1.09毫克、1.014毫克、1.57毫克,甚至肇事導致他人受傷,堪認他有不知自我反省及法意識薄弱等情形,檢方不准許他易科罰金的請求,是基於法律賦予的指揮刑罰執行職權行使,以及對具體個案所爲的判斷,難認有任何逾越法律授權或濫用裁量權、裁量怠惰的狀況,本院應當尊重。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倫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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