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輾警員害骨折!通緝犯辯:沒看到 法官打臉殺人未遂判5年半

記者葉品辰/臺中報導

毒品通緝犯卓茂昌2024年2月17日因違停遭警方攔查,竟駕車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骨折、多處擦挫傷,臺中地檢察署依殺人未遂起訴,臺中地方法院卻依刑責較輕的過失傷害等罪名判刑1年6個月。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爲,卓男清楚看到邱姓警員,卻刻意撞倒邱員還輾過,有致人於死的間接故意,日前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個月。

判決指出,去(113)年2月17日清晨,卓茂昌載着女友外出買宵夜,在臺中市大里區路旁違規停車,遭霧峰分局範姓與邱姓兩名員警盤查,報出身分證字號後被警員發現是通緝犯,卓男倒車想逃跑,失敗後再度向左前方迴轉,直接將站在車子正前方的邱員撞倒在地,車輛的左前輪與左後輪相繼輾過邱員右腳踝,導致骨折、多處擦挫傷,警方事後追緝,於14天后將卓男逮捕,並在車上查扣多種毒品。

臺中地檢署去年3月31日依殺人未遂罪向卓男提起公訴,但一審法院卻接受卓男「因警方開槍驚慌失措,不慎撞人」的說法。法官認爲,若卓男有殺人意圖,應會直接衝向員警,但他先倒車逃逸,因倒車不成才向前,撞擊後也難以即時反應轉向,因此難以認定有殺人故意,只依過失傷害罪判刑11個月,另依妨害公務罪判刑8個月,應合併執行1年6個月。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開庭時,卓男表示「是因員警持槍感到恐懼纔會想逃,逃的時候沒有看到前面有人。」邱姓員警出庭反駁「他明明有看我一眼,如果沒看到有人,又怎麼知道我持槍?」他也表示「我被輾過去的時候很恐懼,我意識還清楚,很怕因此殘廢,也害怕造成生命危險。」

▲邱員明明就站在車頭、用手按着引擎蓋,卓男仍加速向前撞倒邱員輾過。(圖/記者遊瓊華翻攝)

合議庭認爲,卓男並非爲了避免撞到員警才選擇倒車,而是因車前另有違停車輛,他想借此創造迴轉空間脫逃,邱員明明就站在車頭、用手按着引擎蓋,卓男理應清楚看見,卻仍加速向前,撞倒邱員後還再次輾過。

法官認爲,卓男完全明知開車衝撞他人會導致重傷甚至死亡,卻仍選擇強行往前開,已屬於間接故意。雖然卓男事後支付25萬元與邱員和解,但考量他過去已有犯罪紀錄,仍依殺人未遂罪改判5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