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三度酒駕 求情顧癌母獲減刑

臺東李姓男子身負酒駕前科,今年初第三度酒駕上路,不慎撞車,法院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罰金1萬5000元;李男不服上訴,二審改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定讞。酒駕攔查示意圖。(蕭嘉蕙攝)

臺東1名李姓男子有酒駕前科,今年初第三度酒駕,不慎擦撞路邊車輛,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李男不服上訴,辯稱母親罹癌需長期照護,且超過10年未再犯,此次酒駕是參加親友婚宴被勸酒所致。二審考量其已與被害人和解及家庭因素,改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定讞。

李男初次酒駕發生於2008年,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2014年則飲用高粱酒加水後,騎乘機車上路,被警方攔查測出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8毫克,雖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其二度觸犯公共危險罪,遭判刑3月。

未料今年3月中旬,李男又第三度酒駕。他於午、晚間分別飲用米酒,隨後開車上路,行經太麻里鄉某路段時擦撞路旁停放的車輛,所幸無人受傷。警方獲報到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依法移送檢方偵辦。臺東地方法院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

李男不服量刑上訴,他主張已達成和解並修復車損,且與上次酒駕相隔逾10年,期間潔身自愛、無其他犯罪紀錄;加上母親罹癌需24小時照護,醫療花費甚鉅,經濟壓力沉重,請求酌減刑期。

二審合議庭考量其家庭經濟與照護情形,認原審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4月、罰金1萬元;但對其緩刑請求,法院認爲李男三度觸犯公共危險罪,前兩次均曾入監服刑,屢犯不改,顯見僥倖心態未除,危及公共行車安全,不予宣告緩刑。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