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男三度酒駕撞車 他上訴求情照顧癌母獲減刑
身負酒駕前科的李姓男子,今年初第三度酒後上路,不慎撞車,觸犯公共危險罪,一審判刑5月、罰金1萬5000元;上訴二審改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定讞。酒駕攔查示意圖。(蕭嘉蕙攝)
臺東一名李姓男子身負酒駕前科,今(2025)年初第三度酒駕上路,不慎擦撞路邊車輛,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李男不服上訴,辯稱母親罹癌需長期照護,且已超過10年未再犯,此次酒駕是參加親友婚宴被勸酒所致。二審考量其已與被害人和解及家庭因素,改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定讞。
今年3月中旬,李男於午、晚間分別飲用米酒後,開車行經太麻里鄉某路段時,不慎擦撞路旁停放車輛,所幸無人受傷,但警方現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依法送辦。臺東地院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
李男不服量刑提起上訴,主張已與被害車主達成和解並修復車損,且與上次酒駕相隔逾10年,期間未再犯;加上母親罹癌需24小時照護、醫療花費龐大,經濟壓力沉重,請求酌減刑期。
二審考量其家庭經濟與照護情形,認原審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4月、罰金1萬元;至於緩刑請求,法院指出李男三度觸犯公共危險罪,前兩次均曾入監服刑,屢犯不改,顯見僥倖心態未除,不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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