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北隔4年再次酒駕自摔 因「年紀夠老」獲得減刑
臺南市佳里區盧姓老翁相隔4年後再次酒後騎車自摔,違反公共危險罪,因他已年逾80歲,符合減刑要件,臺南地方法院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81歲盧姓老翁今(2025)年6月29日清晨5時許,在家飲用藥酒後,騎機車出門自摔,警方據報前往處理,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69毫克,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這位老翁4年前也因酒後機騎車自摔,違反公共危險罪被判刑2月,此次再犯,法官認定他已年逾80歲,依法酌予減刑,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盧姓老翁家住臺南市佳里區,今年6月29日清晨5時許,爲治療腳痛在家喝藥酒後騎機車出門,騎到佳里區光復、仁愛路口時不慎連人帶車自摔倒地,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發現盧翁身上有酒味,當場對他進行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69毫克,將盧翁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盧翁坦承酒後騎車自摔,檢察官偵結起訴。
這是盧姓老翁第二次酒駕自摔被查獲,他於2021年6月9日中午在家喝藥酒後,騎機車出門,當天下午4點多在佳里市區自摔受傷,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66毫克,被警方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送辦,經檢方起訴,臺南地院判刑2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盧姓老翁在4年後再次酒後自摔受傷倒地,因未肇事傷人,未達10年內涉犯3次酒駕傷人的累犯構成要件,檢方與法官都未認定他是累犯。
此次承審法官判決指出,盧姓老翁酒駕自摔,警方所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數值非低;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加上他已年逾80歲,符合刑法第18條第3項減刑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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