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度酒駕!男撞死人判刑五年 國民法官認定「無可憫恕」
杜姓男子無照且第4度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臺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定無可憫恕,予以判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杜姓男子曾3度酒駕被吊銷駕照,去年2月19日鹽水燈會期間仍酒後上路,在臺南市下營區闖紅燈,追撞陳姓男子所駕自小貨車,造成陳男6日後傷重不治。杜男肇事後自首,酒測值達0.77,雖賠償485萬元取得死者家屬諒解,臺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定他無可憫恕,14日依酒駕致死罪判刑5年,可上訴。
據檢方起訴指出,杜男有3次酒駕紀錄,2018年間,第3次酒駕被查獲,判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駕照被吊銷。他卻於去年2月19日下午,在鹽水區某熱炒店與友人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貨車上路。
同日下午4時31分,行經下營區174線與中正北路交岔路口時,闖越紅燈,通過交岔路口時,撞上陳姓男子所駕小貨車的右側車身,導致陳男頸脊膜上出血並脊髓損傷、頸部及左側肋骨骨折、頭部撕裂傷、肺挫傷、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送醫救治6日後不治。
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杜男自首是肇事者,經吐氣酒精濃度檢測,達每公升0.77毫克,被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十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起訴。
杜男經國民法官庭審理,認定他當場承認肇事,符合自首規定,可減輕其刑。雖已賠償485萬元(含強制險給付200萬),適時表達歉意,獲被害人家屬諒解,但他第4度酒駕肇事且致人於死,並無刑法第59條所定情堪憫恕的情形,決定予以重判5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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