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行人一驗酒測值剛好達標 駕駛控「誤差0.02」抗罰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駕駛阿哲(化名)去年12月間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發生碰撞,經警員實施酒測,酒測值爲0.15mg/L剛好達標,因而挨罰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事後他主張「酒測儀器存在誤差±0.020mg/L」,並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阿哲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

▲阿哲因酒駕挨罰,但他認爲酒測儀器有誤差值,希望撤銷原處分。(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去年12月8日開車行經基隆市區一處路口,擦撞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警方到場後對他實施酒測,酒測值爲0.15mg/L,於是制單舉發,他因而被裁處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

阿哲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他的酒測結果爲0.15mg/L,剛好達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之0.15mg/L,然而,呼氣酒精測試器存在誤差±0.020mg/L,就像超速有10公里寬限值,酒駕應當比照相同標準,原處分會對他的工作生計造成嚴重影響,顯然已經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阿哲因與行人發生擦撞,造成行人受傷,警方認爲情節非屬輕微,經考量實施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0.15mg/L,於是依法舉發,過程並無違誤,難認舉發機關的裁量有何違法之處。

法官表示,依法規定,駕駛開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但未逾越10公里,會交由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針對個案權宜審酌是否舉發,阿哲要求酒測應比照超速考量寬限值,顯然是對法規有誤會,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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