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臺74「中清地下道」非「隧道」 女駕駛未開頭燈慘罰3千 提告遭打臉
「車行地下道」只要有標示,仍視爲「隧道」,需要開頭燈 ,此爲示意圖,菲新聞事件地點。(中時資料庫)
江姓女子去年開車行經臺中臺74線「中清地下道」,遭到民衆檢舉未開頭燈遭開罰3千元,江女主張該處是地下道非隧道,標示不一,已影響處分的合法性,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入口處附牌記載「隧道」、「地下道」雖不一致,但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駁回。
根據判決書,江女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下午,開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74線快速公路東向13.5公里附近時,遭民衆檢舉「未開頭燈」,遭罰新臺幣(下同)3,000元,江女主張該處是地下道非隧道,不服提出申訴,並向法院提出訴訟撤銷罰單。
法官調查,江女主張東向、西向入口處之附牌文字分別記載前方爲「隧道」、「地下道」不一致,兩者適用之標誌也不同,但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18章18.1通則第1點規定:「本章所稱隧道適用市區道路山嶽隧道、明挖覆蓋隧道、車行地下道。」且現場標誌已明示車輛應開亮頭燈,並無區分所進入之地點爲地下道或隧道而有所不同。
且法官也認爲,「中清地下道」前所設置的遵30-1標誌,在100公尺範圍內,並無違反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車主在進入車行地下道前,自有開啓頭燈,以利行車安全的義務。
且規定行經「中清地下道」路段必須開亮頭燈,則「中清地下道」入口即爲遵行事項之起點,江女主張舉發通知單記載違規地點爲臺74線東向13.5K有誤,但查明後確定舉發通知單實系記載「東向13.5公里附近」而非特定位置,違規地點確實在地下道內,認定裁罰無違誤,判決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