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道路停車未掛牌挨罰5400 男抗辯「非公有」遭法院打臉
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將未懸掛號牌的車輛停放在社區道路,遭警方舉發後挨罰54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將未懸掛號牌的車輛停放在社區道路,遭警方舉發後挨罰54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辯「社區道路非公有、不影響公共利益」,卻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臉,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於去年7月1日下午3時21分,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三峽住家社區附近。因該車前後均未懸掛號牌,遭新北市警方逕行舉發。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項規定,裁處5400元罰鍰。
高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抗辯。他主張,停車地點屬於社區共用設施,第三人根本無權在該路段停車,他在此處停車「無關公共利益」。且車輛順向緊靠路緣停放,屬於停駛車輛,並不影響公衆通行。他還強調,被告機關未遵守期限具狀,程序有瑕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直接打臉高男的所有主張!法官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所謂「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衆通行之地方」。只要符合這個定義,不管是私有還是公有,都屬於道路範圍。
法官更引用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08年的函文,強調該社區早已與三峽區公所簽訂「新北市封閉型社區私設通路路面維護改善原則」,並完成鋪設養護。因此社區內所有道路(包括尚未鋪設道路)都應供公衆通行,屬於《道交條例》規範的「道路」!
法官進一步說明,《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防止未懸掛號牌的車輛長期佔用道路空間。這種行爲不但與便利駕駛人使用道路無關,更會影響車位週轉使用,造成管理困難。因此只要「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就構成違規,與是否實際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完全無關!
至於高男主張被告未遵期具狀的程序問題,法官也表示,雖然法院函請被告限期答辯,但被告已在判決前補提答辯狀及相關證據,並送達給高男,不影響其攻擊防禦權利的行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認定,高男違規事實明確,裁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其訴訟。高男不僅抗罰失敗,還得負擔300元的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