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懸掛車牌上國道挨罰5千4 辯「山陀兒吹襲」提告遭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於113年10月3日中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6號東向1公里處,遭警方發現前方未懸掛車牌,當場以「已領有號牌未懸掛」違規舉發,被裁罰新臺幣5400元並吊銷牌照,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辯,稱當日系因颱風強風吹襲,導致車牌螺絲鬆脫,爲避免飛落影響其他用路人,才緊急卸除並放置車內,並非惡意拆卸,法官審理,認定其說法無法免責,駁回其訴訟。

劉男主張,該日適逢山陀兒颱風過境,全臺多數地區停班停課,他爲陪同配偶就醫預作準備,駕車返回埔里住處,途中因車牌異音靠邊檢查,發現螺絲鬆脫,一顆斷裂、一顆搖搖欲墜,纔將號牌卸下放入副駕座。他強調車輛後方仍有號牌可供辨識,並無規避違規或犯罪之意圖,原處分應予撤銷。

不過,法官調閱員警職務報告及隨身攝影採證影像,發現劉男行駛過程中,車頭確實未懸掛號牌,且非即時於安全處理,而是繼續行駛至遭攔查時纔將車牌交予警方。此外,劉男自承早在臺南新營路段即聽聞異音,卻未及時停車檢查,僅靠邊目視車牌無異樣,未實際確認螺絲穩固。

法院認爲,號牌於行駛中掉落,是因劉男行前未妥善檢查車輛所致,加上風勢影響加劇鬆動,應屬可預見情況。且事發後未即時下交流道處理,而選擇繼續上路,並非「唯一且必要手段」,難以構成免責事由。

且劉男以颱風天需返家爲由行車,實則其配偶就診日期爲10月7日,與事發日相隔數日,並無急迫性,認劉男應對違規負責,駁回其訴訟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