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縮減自小客「開進慢車道」挨罰600 她提告抗罰被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詹姓女子113年4月9日上午,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忠孝路與信義路口時,遇車道縮減卻未即時改道,導致車子駛進慢車道,遭民衆檢舉並被警方裁罰600元。詹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並未違規,但經法院審理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駁回詹女之訴。

詹女在訴狀中表示,當時其行駛在外側車道直行,並未超車,也未使用機慢車道。她指出,檢舉人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疑似準備左轉減速,她則照常直行通過,並無任何危險或違規行爲。且在通過路口時因對方突然改變行進方向,加速逼近,她才加快速度通過,屬於合理避讓,請求撤銷裁罰。

對此,警方與交通裁決機關則表示,案發路段前已設有「警8」標誌,並明確提示「前方100公尺右道終止」,詹女應提前減速並禮讓左側直行車先行。然而,根據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詹女未依規定切入內側車道,反而持續行駛於右側,超越直行車後才駛入主車道,屬違規使用機慢車道超車行爲,依法開罰無誤。

法院審酌雙方說詞與影像資料後指出,現場道路確有明顯縮減標誌,且詹女行爲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雖詹女非出於故意,但身爲領有駕照的駕駛人,應注意車道縮減與讓車規則,此行爲已構成過失,依法應受裁罰。原處分並無違誤,判詹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