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巷道」停車挨罰900元 車主不服提告慘吞敗
彰化一名劉姓車主因將車輛停放在「私設巷道」旁,遭警方認定違規停車,開罰900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劉姓車主因將車輛停放在「私設巷道」旁,遭警方認定違規停車,開罰900元。劉男不服,主張該巷道非公共道路,且停車位置未影響交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巷道確實供公衆通行,且車輛停放位置確實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最終判劉男敗訴。可上訴。
劉男主張,他於去年8月將車輛停放在彰化縣芬園鄉民族路某巷口附近,遭警方以「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爲由開罰。但他認爲,該巷道屬於私人土地,並非公共道路,且路口未設號誌燈或停止線,停車位置不影響行車視線,不應受罰。
此外,劉男還提到,事發當天雖有車輛在該路口發生事故,但原因是駕駛未注意來車,與他的停車行爲無關,質疑警方裁罰不合理。
然而,法官審理後指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包含公路、街道、巷弄,以及「其他供公衆通行之地方」,並不區分公有或私有。從現場照片及地圖可見,民族路某巷雖可能是私人土地,但確實有民宅及車輛進出,且未設置阻擋設施,屬於「供不特定人通行」的巷道,因此仍受《道交條例》規範。
至於「交岔路口10公尺」的計算方式,法官採納交通部函釋,認定未設號誌燈的路口應從「轉角處」起算。經勘驗現場照片,劉男的車輛停放位置距離轉角僅約1公尺,明顯違規。
法院最終認定,警方舉發及裁罰並無不當,劉男主張不足採信,判決駁回其訴訟,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