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等紅燈做1動作「秒噴1800元」!苦主不服提訴訟慘吞敗訴

▲(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圖文/CTWANT

停等紅燈時,駕駛汽車或騎乘大型重機的您,是否會不自覺的往前滑行至機車停等區?其實這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最高可罰新臺幣1800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曾有一名駕駛人收到一張「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的交通罰單,駕駛人聲稱照片系由正後方拍攝,無法認定他所駕駛的汽車誤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對於檢舉內容表示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官認爲路口號誌明顯爲紅燈,車輛依規定應於停止線前停等,駕駛人雖主張檢舉照片無法證明汽車有佔用機車停等區,但從檢舉照片中發現機車停等區的長方形標線,明顯在其汽車的前、後車輪之間,因此判決敗訴。

裁決處表示,常有汽車或黃紅牌大型重機車於停等紅燈時,佔用機車停等區停放,影響機慢車停放;若經民衆檢舉或警察舉發,則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開罰900元至1800元。

裁決處也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通行,如未遵守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最重可處6,000元罰鍰,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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