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黃燈秒數像賭博!男不服闖紅燈裁罰 1原因上訴遭駁回
1名駕駛遭檢舉闖紅燈後,因不滿每個路口的閃黃燈秒數都不同,每次通過路口都像在賭博,因此向高院上訴要求撤銷罰單但被駁回。(陳育賢攝)
1名駕駛遭民衆檢舉闖紅燈,吃到1張27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其不服舉發,以每處路口閃黃燈秒數都不同,經路口都像在賭博,讓駕駛無法判斷爲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高等行政法院確認其確實是在轉紅燈之後,還繼續通過停等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1名林姓駕駛去年1月間駕車行經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與民生路口時,疑有闖紅燈違規情事,遭民衆以違規影片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舉該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警方查證後認確有違規,依法制單舉發,處罰2700元,監理單位還記違規點數3點。
林男不服舉發,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撤銷違規點數3點部分的原處分,但罰鍰2700元部分被駁回,但林男仍不服,再提出上訴。
林姓駕駛認爲,新竹市政府在市區內每個岔路口的黃燈秒數都不固定,如中華路2段與民生路口爲3秒、光復路與公園路口爲4秒、東大路與公園路口爲5秒,要等紅燈亮時,用路人才知道黃燈的秒數,才知道有沒有闖紅燈,將紅綠燈號誌設計成賭博遊戲一樣,要等到翻開杯子時,才知道杯內骰子的點數,最後才能知道此次賭博的輸贏,使駕駛人無法判斷是該急煞或是繼續前進,仍希望法院撤銷該項交通裁罰。
但高院認爲,原判決就已採證照片、勘驗報等,認定林男行經該路口時,交通號誌已由黃燈轉爲紅燈時仍繼續往前行駛,並持續通過機慢車停等區線、停止線,在交岔路口號誌已呈現「紅燈」狀態時,未於停止線前停等,違規闖紅燈之客觀事實明確。
另外,該路口屬行車限速每小時50公里路段,各方向黃燈秒數爲3秒,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定,民衆如有疑或認不當,可向主管機關陳情反映,然在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前,仍有依法遵守義務,無自行判斷決定應否遵守之理,故不採信林男所稱交通號誌設計不良、每個岔路口黃燈秒數不盡相同讓其誤判之主張,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