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停車挨罰900元!他嗆「這是私人地」照樣敗訴

逆向停車挨罰900元!他嗆「這是私人地」,訴請撤銷罰單照樣敗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因爲將車輛逆向停放在永康區一處巷弄,被警方認定「不依順行方向停車」,遭到交通局裁罰900元。阿國對此不服,主張該處屬於私人土地,警方無權取締,憤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張罰單。

判決書指出,阿國於今(2025)年2月某日上午9時許,將小客車停放在臺南市永康區一處巷道,被警方拍照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並由交通局開罰900元。阿國不服裁罰,主張該地點爲「私人土地」,非公用道路,警方無權取締。

不過交通局指出,該路段屬都市計劃中的「道路用地」,爲區公所養護路段,屬公衆可自由通行的地方。根據警方採證照片,阿國的車輛不僅逆向停放,車頭還超出建物滴水線,停在柏油路面正中間,明顯妨礙他人通行。依《道安規則》第112條第2項規定,汽車應「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車」,阿國的停法顯然違規。

法官指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對「道路」的定義,並未限定爲公有土地,而是凡「供公衆通行之地方」皆屬之,包括巷弄、廣場、騎樓與走廊等。判決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7號見解,強調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交通安全,因此「道路」的認定以是否供社會大衆通行爲準,而非產權歸屬。

法官審酌,依據現場照片與地方政府函文,認定該地段確屬「道路用地」,且阿國的車輛逆向與車道垂直停放,違反順行方向之規定。即便土地非公有性質,因可供不特定人通行,仍應受《道交條例》規範。

阿國身爲合法駕照持有人,應明知並遵守交通法規,卻仍違規停車,縱非故意亦有過失,依法應罰。法官認定,交通局裁罰合法有據,阿國的訴請撤銷原處分「爲無理由」,駁回其訴。